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罰。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處罰。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非經營活動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活動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過三萬元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的,發案單位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新疆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智能化管控系統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違反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查處,并為舉報人員保密,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第八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治安管理工作的檢查、考核和獎懲,及時發現、整改治安隱患,并保存檢查、整改記錄。第二章銷售、購買和流向登記第九條公安機關接收同級應急管理部門通報的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情況后,對屬于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應當督促其建立信息系統。寧夏智能危險化學品登記信息管理平臺可以為企業提供專業的安全風險評估與技術服務,幫助企業確保生產過程的安全與定。
地方人民**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并將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情況報告報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4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第三條購買***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公安機關申請購買許可證;購買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公安機關備案。取得購買許可證或者購買備案證明后,方可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第四條個人不得購買***類易制毒化學品和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禁止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制毒化學品交易,但是個人合法購買***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和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除外。第五條申請購買***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和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 發現可疑情況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第二十一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并保證處于適用狀態。第二十二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高校實驗室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使用人員安全意識淡薄,安全急救知匱乏。重慶學校危險化學品管控系統
申請購買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申請人所在地的省級公安機關審批。新疆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智能化管控系統
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港區內儲存的,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第二十六條危險化學品**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設置明顯的標志。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范設施。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危險化學品**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新疆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智能化管控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