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若協助委托人設計明顯違法的偷稅方案,可能構成逃稅罪或虛開*罪的共犯。《刑法》第25條規定,明知他人實施犯罪而提供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司法實踐中,以下情形可能被追責:① 偽造證據(如制作虛假成本分攤協議);② 指導銷毀賬簿(如建議刪除電子賬套逃避稽查);③ 系統性策劃偷稅(如設計“兩套賬”制度)。 案例:某稅務師事務所所長為房地產企業設計“陰陽合同”隱匿銷售收入,指導財務人員通過私人賬戶收款,然后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50萬元。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合規建設,按照涉稅專業服務業務規范的要求,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建立質量管理制度、風險控制機制,規范承攬和開展業務。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涉稅服務人員在業務實施過程中,應當加強對委托人的稅法宣傳輔導,促進提高稅法遵從度。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業務記錄制度,記錄執業過程并形成工作底稿,需要出具涉稅報告和文書的,應當由承辦業務的涉稅服務人員簽字并加蓋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印章后交付委托人,由雙方留存備查。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報送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送。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支持涉稅服務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業務培訓,保持其專業勝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