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材料不齊備需要補充的,應當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補充的內容;對提供材料不符合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運輸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在運輸前向運出地的縣級公安備案。公安應當在收到備案材料的當日發給備案證明。第二十條負責審批的公安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核查其真實性和有效性,其中查驗購銷合同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出示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核對是否相符;對營業執照和登記證書(或者成立批準文件),應當核查其生產范圍、經營范圍、使用范圍、證照有效期等內容。公安審查類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申請材料時,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核查。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實地核查:(一)申請人次申請的;(二)提供的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三)對提供的申請材料有疑問的。第二十一條對許可運輸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發給一次有效的運輸許可證,有效期1個月。對許可運輸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發給3個月多次使用有效的運輸許可證;對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運輸備案的,發給3個月多次使用有效的備案證明;對于領取運輸許可證或者運輸備案證明后6個月內按照規定運輸并保證運輸安全的,可以發給有效期12個月的運輸許可證或者運輸備案證明。高校實驗室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使用人員安全意識淡薄,安全急救知匱乏。西藏中小學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信息化平臺
六)經營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或者不按時報告易制毒化學品年度經銷和庫存情況的。第三十七條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接受公安監督檢查的,公安應當責令其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八條公安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工作人員在管理工作中有應當許可而不許可、不應當許可而濫許可,不依法受理備案,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九條公安實施本章處罰,同時應當由其他行政主管實施處罰的,應當通報其他行政處理。第六章附則第四十條本辦法所稱“經營單位”,是指經營易制毒化學品的經銷單位和經銷自產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單位。第四十一條本辦法所稱“運輸”。青海學校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軟件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這是完成高校教學與科研任務的必需.,從建立嚴格的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加快制定危險廢物貯存安全技術標準。建立完善危險廢物由產生到處置各環節聯單制度。建立部門聯動、區域協作、重大案件會商督辦制度,形成覆蓋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轉移、運輸、利用、處置等全過程的監管體系,加大打擊故意隱瞞、偷放偷排或違法違規處置危險廢物違法犯罪行為力度。加快危險廢物綜合處置技術裝備研發,合理規劃布點處置企業,加快處置設施建設,消除處置能力瓶頸。督促企業對重點設施和項目安全風險評估論證和排查治理。四、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落實(七)強化法治措施。積極研究修改刑法相關條款,嚴格責任追究。推進制定危險化學品安全和危險貨物運輸相關法律,修改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強化法治力度。嚴格執行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細化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強化精細嚴格執法。落實職工及家屬和社會公眾對企業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制度,依法嚴格查處舉報案件。(八)加大失信約束力度。危險化學品生產貯存企業主要負責人。e0a0150d-20d2-4ecf-a5e1-6fe)必須認真履責,并作出安全承諾;因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受刑事處罰或撤職處分的,依法對其實施職業禁入。
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一)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的標志,或者未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的;(二)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或者未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管道所屬單位未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的;(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四)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提供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粘貼、拴掛的化學品安全標簽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想要高效管理危險化學品?南京駿飛科技監管平臺顯身手。
二)提供的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三)對提供的申請材料有疑問的。第二十一條對許可運輸**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發給一次有效的運輸許可證,有效期1個月。對許可運輸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發給3個月多次使用有效的運輸許可證;對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運輸備案的,發給3個月多次使用有效的備案證明;對于領取運輸許可證或者運輸備案證明后6個月內按照規定運輸并保證運輸安全的,可以發給有效期12個月的運輸許可證或者運輸備案證明。第二十二條承運人接受貨主委托運輸,對應當憑證運輸的,應當查驗貨主提供的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并查驗所運貨物與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載明的易制毒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等情況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承運。承運人查驗貨主提供的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時,對不能確定其真實性的,可以請當地人民**公安機關協助核查。公安機關應當當場予以核查,對于不能當場核實的,應當于3日內將核查結果告知承運人。第二十三條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時,運輸車輛應當在明顯部位張貼易制毒化學品標識;屬于危險化學品的,應當由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單位運輸;應當憑證運輸的,運輸人員應當自啟運起全程攜帶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想了解危險化學品登記信息管理平臺?南京駿飛科技有門道。山西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信息化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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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地方人民**應當立即組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按照本地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有關地方人民**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一)立即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測定危險化學品的性質、事故的危害區域及危害程度;(三)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大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四)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狀況進行監測、評估,并采取相應的環境污染治理和生態修復措施。第七十三條有關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第七十四條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環境污染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發布有關信息。第七章法律責任第七十五條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活動,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西藏中小學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信息化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