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發票罪(《刑法》第205條)的認定關鍵在于“無真實交易”或“開具金額/數量不符”。根據2023年檢典型案例,以下情形可能入刑:① “變名開票”(如將“咨詢服務”改為“軟件銷售”以適用低稅率);② “循環開票”(關聯企業間虛構交易虛增進項);③ “虛開”(非法購買發票后走逃失聯)。 司法實踐難點: 善意取得虛開發票的免責條件:需證明“資金流、發票流、貨物流”三流一致,且不知情; 稅額臨界點:個人虛開5萬元以上、單位虛開50萬元以上即達立案標準。
企業通過虛假材料騙取高新資質,將面臨《稅收征管法》第64條"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行政處罰。2023年長三角某市稽查局公布的典型案件中,發現企業存在:① 研發費用造假(將管理人員工資計入研發費用);② 知識產權不相關(實用新型專利與主營業務無關);③ 審計報告失實(事務所未實地核查研發項目)。處罰結果為:追繳三年優惠稅款(15%→25%差額)+1.5倍罰款+取消高新資格。 稽查重點核查項包括: 研發人員占比:對比社保名單/工資表/個稅申報數據 研發設備使用:檢查折舊計提與生產設備的區分依據 高新產品收入:核對知識產權證書與銷售合同關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