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01條逃稅罪"初犯免責"條款的適用需嚴格滿足三要素:① 在稽查前補稅(稅務機關下達檢查通知書前);② 繳納滯納金(按日萬分之五計算至實際繳納日);③ 接受行政處罰(罰款需全額繳納)。某明星偷稅案中,雖然其工作室在稽查啟動后補繳2.1億元,但因不符合"稽查前補稅"要件,仍被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例外情形包括: 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采取欺騙/隱瞞手段(如銷毀賬簿) 需要注意的是,這些例外情形一旦成立,即便納稅人滿足了初犯免責的三要素,也無法享受免責待遇。例如,如果某納稅人在五年內已經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那么無論其在后續行為中是否滿足初犯免責的條件,都無法再享受這一待遇。同樣,如果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或者采取欺騙、隱瞞手段如銷毀賬簿等,也將被排除在初犯免責之外。這些例外情形的設置,旨在防止納稅人通過重復違法行為來規避法律責任,確保稅法的嚴肅性和公正性。
委托人若通過境外架構(如BVI、開曼公司)進行稅務規劃但缺乏經濟實質,可能觸發《一般反避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2號)的穿透調整。根據OECD《BEPS行動計劃5》,低稅率地區公司需滿足“實質性活動測試”,例如:① 人員與辦公場所(當地雇傭全職員工、租賃實體辦公室);② 決策與風險管理(董事會實際在當地召開,保留會議記錄);③ 收入與功能匹配(利潤需與承擔的功能相符)。 典型案例:某跨境電商企業在香港設立子公司,將境內收入通過“服務費”形式轉移至香港(稅率16.5%),但該子公司就1名兼職員工,無實際辦公地址,然后被稅務機關認定無經濟實質,將2.3億元利潤重新計入境內公司補稅(25%企業所得稅+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