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了原告的簽名和印章,非法到被告處辦理企業股東(發起人)及法定人變更登記。被告在原告未親自到場且沒有原告的授權手續的情況下,未履行審查職責,于2008年4月26日錯誤的將臨沂某某集團有限公司的股東(發起人)及法定人由原告變更到案外人鄭某名下。為查明案件事實,申請人特向貴院提出申請,請貴院依法委托具有相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以確定申請人在本案所涉企業登記信息變更申報材料中簽名和蓋章的真假。重新鑒定申請書申請人:李某請求事項:請法院依法重新委托具有相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對本案所涉企業登記信息變更申報材料(臨沂某某集團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等)中申請人的簽名是否手寫及是否申請人所書寫。事實和理由:2008年4月6日,案外人鄭某在沒有任何原告授權手續的情況下,偽造了原告的簽名和印章,非法到被告處辦理企業股東(發起人)及法定人變更登記。被告在原告未親自到場且沒有原告的授權手續的情況下,未履行審查職責,于2008年4月26日錯誤的將臨沂某某集團有限公司的股東(發起人)及法定人由原告變更到案外人鄭某名下。為查明案件事實,申請人再次向貴院提出申請,請貴院依法委托具有相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頭屯河區專業工商設立登記服務平臺。專業工商設立登記的條件是什么
合同只能設定相對主體間的權利義務,承包協議的性質應界定為發包方和承包方之間的內部約定,“承包(或租賃經營)期間一切債權債務由承包方(經營方)負責”的約定屬無效約定,對第三方不發生法律效力。其次,承包人以企業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其行為屬表見代理行為,行為后果由被代理人(企業)承擔。承包期間第三方與承包方發生的債權債務由企業對外承擔民事責任,企業依據該協議向承包方追償。因此,不當使用營業執照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的。[編輯]企業工商登記管理的對策[2]1.對接受應采取的措施首先,要提高對經營危害的認識,由于有的經營者一無資產,二無場地,或干脆下落不明,被企業(多為國有或集體企業)承擔連帶責任后,對經營者取得的追償權往往虛置,終侵害了國有或集體企業的資產,造成國有或集體資產的流失。因此,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從源頭上杜絕行為。其次,應“亡羊補牢”,及時清理企業,解除關系。對無集體投入資產,完全由個人投資經營、自主分配,以集體名義登記的企業,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重新確定個體、私營性質。對該企業的債權債務要進行清理,原則上在債權債務清償結束后辦理變更登記;一時不能清償的,分清責任,簽訂解除經營協議。沙依巴克區工商設立登記代辦機構正規工商設立登記文件;
法定人的變更法定依據只能是股東會決議,不能采取執行董事的個人意思表示形成的決議,因為那樣勢必形成執行董事的私自相受,侵犯其他股東選擇公司管理者的權利。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是公司決策、重大決策執行、重要管理者選擇、資產分配的權力來源的法定形式,因此公司法對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在內容和形式上有嚴格的要求,不符合法定內容和形式的都會產生瑕疵,甚至無效。新的公司法對于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更注重程序合法與形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公司法》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可見公司法對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的內容和形式要求是法定的。如果不符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法定形式要求的,是不能作為法定人變更依據的。那么什么是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的法定的形式呢?**律師劉志鑫認為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的法定形式可以從公司法的規定來確定。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應該由通知。
召集)的程序、會議主持者的記載、會議參加人的記載、表決程序和結果的記載、決議內容的記載。如果通知、主持、會議參加人、表決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決議就存在公司法二十二條所規定的內容或程序瑕疵。如果股東或董事不參加會議,其他人按其真實意思的表示代其簽名是否可以呢?**律師劉志鑫認為是不行的,本人不能參加,法律規定有代理制度,本人可以出具書面委托書,受托人以自己名義簽名,授權委托書作為附件決議才為有效。對于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表決權的授權必須是書面的授權,任何口頭的授權都是無效的。那么能否在股東會決議形成以后由當事人追認別人代其的簽名呢?**律師劉志鑫認為,如果別人在沒有委托書的情況下代當事人簽名,實際上是簽名的問題,已經違反《民法通則》對姓名權的規定,即使當事人追認,也對決議的效力不產生效力;從代理的制度來說,只有以自己簽下代理人的名字才會發生無權代理的追認;同時無權代理的事后追認也不能產生決議形成時的效力。那么能否以當事人在其它地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來推定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符合其意思表示來認定決議有效呢?**律師劉志鑫認為這也是是不行的。沙依巴克區專業工商設立登記核名 。
2008年2月15日變更為現名。原告甲某原系丙電器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股東,擁有80%的股權。公司一直由妻子及女兒經營管理。2008年5月18日,原告對公司的注冊登記狀況進行調查,發現在2005年9月11日的股權轉讓協議、股東會決議、公司股東變更登記申請書等公司文件中,其被他人偽造簽名,將原告80%股權中的50%股權轉讓給了大女兒甲大,30%的股權轉讓給了小女兒甲二。第三人持上述公司文件向被告申請了股權轉讓、公司股東變更登記。被告予以了核準登記。原告隨即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被告對第三人所作的關于2005年9月11日的股權轉讓、公司股東變更登記等行政行為,恢復原登記狀況。并向法院申請對上述公司文件中原告的簽名進行筆跡司法鑒定。[判決]:依據《中華人民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2項第1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2條、第57條第2款第3項之規定,判決撤銷被告某工商局對第三人乙電器有限公司所作的關于2005年9月11日的股權轉讓、公司股東變更登記等行政行為。[評析]:本案涉及以下三個法律問題:。新市區正規工商設立登記服務平臺。頭屯河區工商設立登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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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單位明知企業的經濟性質,而為其出具有關證明,幫助取得營業執照,是一種故意行為,具有明顯的**性,使第三人蒙受經濟損失的,理應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的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三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集體企業并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與其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因此,當企業不能清償其到期債務時,被單位往往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企業出資不到位的法律后果當被投資企業不能以自己的財產償還到期債務時,企業對被投資企業的債權人負有過錯賠償責任。其原因在于:企業在出資方面存在過錯,導致被投資企業的法人資格存在缺點。根據民法原理,企業與被投資企業是相互獨立的法律實體,企業的出資構成被投資企業的初始資產——注冊資本。被投資企業一旦依法設立,就是一個**于企業的法人組織,而不是其法律主體資格的延伸。被投資企業獨有自己的財產,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對外**地承擔法律責任。專業工商設立登記的條件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