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稱技術包括專屬權力(含**專屬權力)、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其中,專屬權力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以及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和形狀的外觀設計。企業轉讓符合條件的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的技術,限于其擁有所有權的技術。技術所有權的權屬由有關部門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其中,專屬權力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權屬;**專屬權力由總裝備部確定權屬;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由國家版權局確定權屬;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權屬;植物新品種權由農業部確定權屬;生物醫藥新品種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確定權屬。國際技術轉讓又稱國際技術貿易,它是缺一不可的,國際技術轉讓是經濟法中的重要構成部分。溫州應用技術轉讓行業標準
為了進一步調動廣大職工,特別是科學技術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使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專門知識迅速地應用于物質生產,有效地貫徹經濟建設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面向經濟建設的方針,現對技術轉讓作如下規定:技術轉讓費技術轉讓費即技術商品的價格,實行市場調節,由雙方協商議定可以一次總算,可以按照該項技術實施后新增銷售額或利潤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雙方商定的其他方法計算。經技術轉讓有關各方協商議定,促成技術商品交易的中介人(包括單位、個人)可以取得合理的報酬。溫州應用技術轉讓行業標準國際技術轉讓不只只適用于跨越國境的技術轉讓也包括所進行的非跨越國境的技術轉讓。
為加強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中技術轉讓收入計算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一、可以計入技術轉讓收入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是指轉讓方為使受讓方掌握所轉讓的技術投入使用、實現產業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產生的收入,并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的與該技術轉讓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二)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與該技術轉讓項目收入一并收取價款。
技術商品和技術市場:在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條件下,技術也是商品,單位、個人都可以不受地區、部門、經濟形式的限制轉讓技術.國家決定普遍開放技術市場,繁榮技術貿易,以促進生產發展.一切有助于研發新型產品、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等的技術,出讓方同受讓方都可以按照自愿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進行轉讓.違反國家法律和政策規定的技術,不得轉讓.涉及國家安防或重大經濟利益需要保密的技術,其轉讓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技術轉讓在中國經濟技術發展方面起重要的作用。
技術轉讓費是技術商品的價格。一般實行市場調節,并由供求雙方商議收費標準。可以一次總算,亦可以按該技術實施后新增銷售額或利潤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用其他雙方認可的辦法計算。該項費用可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如數額較大,則作為待攤費用,分期攤入成本,但一般不超過2年;按照新增銷售額或利潤提成的,在實施該項技術后的新增利潤中稅前列支。據現行稅法規定,對有技術轉讓費收入的企業,年技術轉讓凈收入超過10萬元的,其超過部分要并入企業經營所得并征收所得稅。10萬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稅。根據轉讓技術的權利化程度和性質的不同,技術轉讓又可分為四種基本類型。溫州應用技術轉讓行業標準
技術轉讓作為國內制造中的一種新型產品、它主要是采用一種工藝或提供服務系統知識的技術。溫州應用技術轉讓行業標準
符合條件的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應按以下方法計算: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無形資產攤銷費用-相關稅費-應分攤期間費用。技術轉讓收入是指轉讓方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后獲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不屬于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服務、培訓等收入,不得計入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許可使用權轉讓收入,應按轉讓協議約定的許可使用權人應付許可使用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是指該無形資產按稅法規定當年計算攤銷的費用。涉及自用和對外許可使用的,應按照受益原則合理劃分。溫州應用技術轉讓行業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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