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錄用規定第九章試用第三十九條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自報到之日起計算。試用期內,由招錄機關對新錄用的公務員進行考核,并按照規定進行初任培訓。第四十條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招錄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任職定級。第四十一條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試用期間發現新錄用公務員有不具備公務員條件、不符合報考職位要求、不能勝任職位工作等情形的,取消錄用。新錄用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八十九條規定情形的,不得取消錄用。第四十二條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取消錄用的人員名單,應當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招錄機關取消錄用的審批權限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第四十三條新錄用公務員取消錄用的時間,從作出取消錄用決定之日起計算。取消錄用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停發工資、轉遞檔案以及轉接社會保險關系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考公的工資構成,考公考試培訓就選考公會。和平區輔導班考公條件要求
報名確認的具體步驟是什么?(6)繳費報考人員確認信息后,點擊“下一步”按鈕,跳轉至繳費頁面。報考人員確認繳費信息無誤后,點擊“網上支付”按鈕,彈出提示信息框,點擊“是,我要繳費”按鈕,生成訂單,并跳轉至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支付操作。支付完成后,自動跳轉回報名確認平臺。網上報名確認完成。以下報考人員還需要按當地考試機構要求辦理相關手續:①符合減免考試費用要求且申請辦理減免考試費用的人員;②其他經當地考試機構確認需現場辦理的人員。這些報考人員應關注確認網站發布的信息或撥打咨詢電話,按考試機構指定的時間、地點和要求辦理相關手續。未按期參加報名確認者視為放棄考試資格。注:報考人員可在報名確認及準考證打印系統的頁面左下方點擊“常見問題”,查看有關政策問題、考務問題、技術問題解答。北京比較靠譜的考公哪家好考公會被辭退嗎?考公考試培訓就選考公會。
公務員資格審查工作由誰負責?資格審查工作由招錄機關負責。報名期間,招錄機關對報考申請進行集中審查,確認報考者是否具有報考資格,一般應當在報考者報名次日起2日內提出審查意見。資格審查貫穿錄用工作全過程,在各環節發現報考者存在不得報考的情形或者不符合報考資格條件的,招錄機關均可取消其報考資格或者錄用資格。公務員資格審查的主要依據是什么?招錄機關根據有關公務員錄用的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和公布的報考資格條件、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對報考申請進行審查,審查意見包括“審核通過”、“審核不通過”、“退回補充資料”3種情形。對公務員職位要求的資格條件有疑問的,如何咨詢?報考者對《招考簡章》中職位要求的資格條件和其他內容有疑問的,可直接與招錄機關聯系。招錄機關的咨詢電話可通過《招考簡章》和考錄專題網站查詢。
報考者在公務員考試過程中有情節嚴重的違規違紀行為,將如何處理?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務員主管部門將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五年內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1)抄襲他人答題信息或者協助他人抄襲答題信息的;(2)查看、偷聽違規帶入考場與考試有關的文字、視聽資料的;(3)使用禁止攜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4)攜帶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考場防范安全管理措施,獲取、記錄、傳遞、接收、存儲考試試題、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專門的程序、工具(以下簡稱器材)的;(5)搶奪、故意損壞他人試卷、答題卡(答題紙)、草稿紙等考場配發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試機等設施設備的;(6)違反規定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等考場配發材料帶出考場的;(7)其他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違規違紀行為。考公考試申論必背范文,考公考試培訓就選考公會。
公務員基層工作經歷起始時間如何界定?(1)在基層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的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報到之日算起。(2)參加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等和地方基層就業項目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報到之日算起。(3)到基層特定公益崗位(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初次就業的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從工作協議約定的起始時間算起。(4)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視同具有基層工作經歷,自報到之日算起。(5)在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工作的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以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算起。(6)自主創業并辦理工商注冊手續的人員,其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算起。(7)以靈活就業形式初次就業人員,其基層工作經歷時間從登記靈活就業并經審批確認的起始時間算起。考公考試地市卷考什么?考公考試培訓就選考公會。北京報考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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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錄用規定第二章管理機構第十條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公務員錄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具體包括:(一)貫徹有關公務員錄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二)根據公務員法和本規定,制定本轄區內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三)負責組織本轄區內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四)指導和監督設區的市級以下各級機關公務員錄用工作;(五)承辦公務員主管部門委托的公務員錄用有關工作。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本轄區內公務員的錄用。第十一條設區的市級以下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定,負責本轄區內公務員錄用的有關工作。第十二條招錄機關按照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要求,負責本機關及直屬機構公務員錄用的有關工作。第十三條公務員錄用有關專業性、技術性、事務性工作可以授權或者委托考試機構以及其他專業機構承擔。和平區輔導班考公條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