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二章 工資、福利與保險第七十九條 公務員實行國家統一規定的工資制度。公務員工資制度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體現工作職責、工作能力、工作實績、資歷等因素,保持不同領導職務、職級、級別之間的合理工資差距。國家建立公務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第八十條 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地區附加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崗位津貼等津貼。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住房、醫療等補貼、補助。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稱職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年終獎金。公務員工資應當按時足額發放。第八十一條 公務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國家實行工資調查制度,定期進行公務員和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的調查比較,并將工資調查比較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工資水平的依據。公務員的工資一般是多少?公務員考試培訓就選考公會。黃島區高質量的公務員課程時長
公務員錄用規定第十章紀律與監督第四十六條從事錄用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涉嫌違紀違法需要追究責任的,依規依紀依法予以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一)泄露試題和其他錄用秘密信息的;(二)利用工作便利,偽造考試成績或者其他錄用工作有關資料的;(三)利用工作便利,協助報考者考試的;(四)因工作失職,導致錄用工作重新進行的;(五)違反錄用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第四十七條報考者有違反報考規則和管理規定行為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或者考試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分別采取糾正、批評教育、答卷不予評閱、當科考試成績為零分、終止錄用程序等方式進行現場處置或者事后處置。報考者有隱瞞真實信息、弄虛作假、擾亂考試秩序等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情節較輕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考試成績無效、取消資格等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五年內限制報考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終身限制報考的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青島課程設置合理的公務員講師公務員考試資格復審時間,公務員考試培訓就選考公會。
公務員錄用規定第三章 錄用計劃與招考公告第十四條 招錄機關根據隊伍建設需要和職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職位、名額和報考資格條件,擬定錄用計劃。第十五條 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錄用計劃,由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省級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錄用計劃,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設區的市級以下機關錄用計劃的申報程序和審批權限,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第十六條 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經授權組織本轄區公務員錄用,其招考工作方案應當報經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第十七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依據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會發布。招考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一)招錄機關、招考職位、名額和報考資格條件;(二)報名方式方法、時間和地點;(三)報考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四)考試科目、時間和地點;(五)其他須知事項。
是否所有公務員職位都要在面試階段進行專業能力測試?不是。只有公務員《招考簡章》事先公布的需要在面試階段進行專業能力測試的職位,才進行專業能力測試。面試階段的專業能力測試由招錄機關負責組織,時間、地點、考試內容、分值比重及有關要求等由招錄機關確定,詳情可查看公務員《招考簡章》或者招錄機關發布的面試公告。為何有些公務員職位需要組織調劑?個別公務員職位達到筆試合格分數線的人數與計劃錄用人數比例達不到公務員《招考簡章》中規定的面試人員比例時,將通過調劑補充人選。調劑面向社會公開進行,調劑公告、職位等可以在考錄專題網站上查詢。調劑結束后,進入面試的人員名單將在考錄專題網站上統一公布,相關人員不再參加原報考公務員職位的遞補。考公務員的要求和條件,公務員考試培訓就選考公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二章 工資、福利與保險第八十一條 公務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國家實行工資調查制度,定期進行公務員和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的調查比較,并將工資調查比較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工資水平的依據。第八十二條 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福利待遇。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公務員的福利待遇。公務員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不能補休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助。第八十三條 公務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保險待遇。公務員因公病故的,其親屬享受國家規定的撫恤和優待。第八十四條 任何機關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自行更改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務員的工資、福利、保險待遇。任何機關不得扣減或者拖欠公務員的工資。輔警可以報考公務員嗎?公務員考試培訓就選考公會。東麗區公務員培訓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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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九章 監督與懲戒第六十條 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后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第六十一條 公務員因違紀違法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或者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違紀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對同一違紀違法行為,監察機關已經作出處分決定的,公務員所在機關不再給予處分。第六十二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第六十三條 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黃島區高質量的公務員課程時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