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雙方同意離婚,法院可能約你們雙方去調解,在我國民事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程序,開庭前你們不同意調解,開庭時也會問你們愿不愿意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發《民事調解書》,調解分兩種,可能調解離婚,也可能做通你們的工作,不調解離婚;如果調解不成則就要進行開庭,開庭時還有可能會進行調解,如果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然后發《民事判決書》;判決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1次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準許離婚。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后再次起訴離婚,第二次起訴時,即使對方還是不同意離婚,法官大概也會判決雙方準予離婚。
怎么才能找到比較好的離婚律師?海曙專業離婚律師案例所謂質證是指離婚案件的當事人、代理人針對對方提出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證明力的有無、大小發表意見,目的則是要論證對方所提出的證據無效或者至少要削弱其證明力。
明白了質證的含義,作為質證者就應該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意見證明力來發表質證意見。
一、真實性。這是證據賴以存在的基礎。顧名思義,如果連真實性都不具備,那么根本不能起到證明作用。會直接導致證據的無效。離婚法庭上經常會出現虛假的證據。比如本律師曾經在一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中遇到過同一個單位的不同部門就同一件待證事實出具了截然相反的兩份證明材料的情況。對于這種情況,根據常識就可以判定其中一份證據必然為偽證。
二、合法性。合法性主要是指證據的來源及形式要合法。由于離婚案件中所涉及的事實往往涉及當事人的隱私,于是經常會出現—類證據便是錄音、錄像。對于此類證據并非—概是不合法的。
三、關聯性。這主要是指證據需要與待證事實之間能關聯在一起。 專業婚姻家事律師寧波離婚律師找誰比較好?
到法院起訴離婚需要帶哪些材料呢?
律師回答:如果對方不同意,就訴訟離婚。到法院起訴,起訴時需要身份證、結婚證(丟失可到結婚登記處開具結婚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起訴書及副本,還要提供相應的證據,比如:身份證、結婚證、財產方面的材料(銀行存款記錄、房產證等)、子女身份信息的材料(戶籍、出生證等)并交納訴訟費用。立案后,準備開庭。庭審的主要內容是感情是否破裂、財產如何分割、子女如何撫養。
當然在起訴離婚前可以判斷是否可以調節,不到不得已,律師也還是建議可以通過溝通調節。
現實生活中絕大多數人是通過協議離婚的方式來解除婚姻關系的。離婚協議在其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因為其中必然會對子女撫養及離婚財產分割等問題進行約定,必然離婚后雙方再為此糾纏不清。
離婚協議作為民事協議的一種,必然要能夠休現出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在此基礎之上,離婚協議的內容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便是有效的。男女雙方應該遵守履行。
雖然如此,有一部分當事人卻認為自己在協議時為了達成目標而委曲求全、做了妥協,這是被迫而為。于是,這部分當事人在離婚后并不想認真履行協議,甚至明確拒絕履行。由此引發離婚后的糾紛。 選擇離婚律師,律師的執業經驗尤其是辦理離婚案件的經驗是非常重要的。
離婚律師是運用婚姻法律專業知識,為當事人提供離婚法律服務的專門律師。情感咨詢師則是指是指為在戀愛、婚姻、家庭生活中遇到各種問題的求助者提供情感咨詢服務的人員。二者雖然都可以解決一些夫妻情感問題,但是內容卻不同。
一,二者的專業不同。離婚律師顧名思義是專門幫助當事人解決離婚糾紛的法律專業人士。其運用的是婚姻法律知識與辦理離婚案件所積累的經驗與技巧來幫助當事人。而情感咨詢師,則是以其掌握的男女情感知識,為存在此類問題的男女,包括夫妻提供心理輔導,舒緩心理壓力。
二,二者所關注夫妻感情的角度不同。離婚律師所關注的是夫妻感情是否符合法定的破裂標準。如何收集證據,說服法官認定夫妻惠情已經破裂或者沒有破裂(這要看離婚律師站在哪一方當事人的立場上)進而判決是否準予離婚。情感咨詢師則關注的是男女感情的和好,或者在不能和好時對咨詢者進行心理輔導。
三,二者的目標不同。離婚律師的目標是以當事人所提出的讓法官判決離婚或者判決不準離婚的要求作為目標。至于是否離婚,需要由當事人自己做出決定,離婚律師不提供任何意見。而情感咨詢師則是以維護咨詢者的心理健康為目標。
以上是離婚律師與情感答詢師的主要的區別,二者不能相互替代。 離婚有兩種方式,登記離婚和訴訟離婚。北侖專業離婚律師案件
離婚冷靜期真的有用嗎?海曙專業離婚律師案例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規定,實施家暴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經法院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與此同時,家暴的受害方還可以提出離婚賠償。既然實施家暴是法定離婚與賠償條件之一,那么在離婚訴訟中如何舉證證明家暴的問題自然是十分重要的。本離婚律師認為應該收集并提供如下證據加以證明∶
一、男女雙方的身份信息。比如身份證、戶口本、居住證明等能夠證明公民身份信息的資料。
二、身份關系材料。這部分證據是用來證明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尤其是家暴實施方與受害方之間的關系。
三、公安機關證明。包括出境記錄、報警回執、詢問筆錄、告誡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等。
四、病歷資料與傷情鑒定。包括病歷、驗傷報告、傷情鑒定書、醫藥費單據等。
五、證人證言。盡量由沒有利害關系的人出庭作證。
六、錄音、錄像資料。
七、當地婦聯、受害者單位、法律援助機構、人民調解組織等出具的證明或者在處理糾紛過程中留下的工作記錄。八、施暴者自己書寫的保證書等。
海曙專業離婚律師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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