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院在審理起訴離婚案件時有一個不成文的做法,即第二次起訴離婚被判離的概率明顯高于第一次訴訟。因此,一些當事人耍起了小聰明,在第—次起訴后不待法官開庭審理就申請撤訴。還有的當事人為節省點訴訟費,把起訴材料遞交給法院后拒不交納訴公費,導致案件無法進入訴訟程序。對于以上做法,能否被法律認定為一次起訴從而對未來再次提起的離婚訴訟起到積極作用,增加判離的概率呢?對此,寧波離婚律師認為這么做很難產生積極作用。理由如下∶
法院對于第二次起訴離婚判離概率提高的原因主要是:經過第一次的離婚訴訟,被告知道了原告有離婚的意向,以及為此提起了訴訟的事實,且案件經過了法官的審理和調節。法官會根據原告的反應進行判決。第一次訴訟結束,原告要想再次起訴離婚就需要等待半年的時間。半年時間其實是法院給予雙方進一步溝通并慎重考慮的時間。
既然法律認為需要給予當事人溝通與考慮的時間,那么起訴后不待開庭便撤訴,或連訴公費都不交,讓案件無法進入訴訟程序很可能導致被告連原告曾經發起離婚訴訟的事實都不知道,更談不上雙方溝通與慎重考慮的事情。
綜上,寧波離婚律師認為:起訴后即撤訴,甚至連訴公費都來不及交納的做法,對于未來二次訴公毫無幫助。 離婚訴訟中當事人都有哪些權利?北侖專業婚姻家事律師費
起訴離婚時必然要向法院遞交的—份重要文件便是《離婚起訴書》。合格的起訴書將會讓您的立案變得順利,也會讓審判法官準確了解案情以及您想達到的訴訟目的。因此,準備—份合格的離婚起訴書是您起訴工作的第—步。寧波離婚律師結合法律的規定以及多年來辦理婚姻案件的經驗為大家講解一下該問題。
一、文件名稱的確定問題。很多當事人對于該文件的名稱就存在誤解。律師認為準確的應該是《離婚起訴書》。
二、原、被告的基本信息。
三、案由∶ "離婚糾紛"
四、訴訟請求。這一項非常重要,一定要簡潔并準確寫明自己的訴訟請求。
五、事實與理由。標準書寫要求除了簡要與準確外,還有一個要求是圍繞與案件審理有關事實,抓住重點來寫。
六、落款。
七、所附證據材料。
寧海專業婚姻家事律師咨詢一般離婚請律師費用需要根據案件是否涉及財產來確定。
簡易程序。如無特殊情況,當一個起訴離婚案件被法院受理后,會被安排先進入簡易程序。根據法律的規定,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為三個月,從立案之日起計算。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很多原告到法院起訴時被稀里糊涂地簽署了同意接受訴前調解程序后,實際上沒有立案,而是把案件放在了訴前調解程序中。既然是訴前,則意味著沒有立案。既然沒有立案,那么審理期限也就不存在。關于這一點,當事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您無法確定自己的案件是否被法院受理。簡單的方法是看法院是否給您訴訟費通知單。給了并成功繳費了,則意味著法院已經受理。還有一個可以更明確的方法,那就是讓立案法官給您出具一份《案件受理通知書》。這兩個文件是最好的檢驗標準。
此外,當簡易程序到期時,法官可能會征詢當事人的意見,如果雙方當事人均同意,則法官經報本院院長批準后可以延長,延長后的審限累計不得超過六個月。也就是說,簡易程序到期后,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由上可知,起訴離婚案件采用簡易程序審理的,通常不超過三個月,最長為六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雖然如此,但是本離婚律師認為從技術角度講,男方仍然有機會向法院起訴離婚。在離婚訴訟中,男方向法院起訴時,法官是無法當即核實作為被告的女方是否存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這些情況的。根據法律的規定,法院會首先受理男方的起訴。此后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法官有責任向女方核實上述情況。一旦發現,便會依據法律規定做出駁回男方起訴的判決。 寧波有沒有好的離婚律師推薦。
拋開離婚協議書中—個諸如男女雙方的基本信息等格式化的內容,一份嚴謹的離婚協議書必然會包含三方面的主要內容,它們分別是∶婚姻關系的解除,子女撫養與離婚財產(包括債務)的處理。
一、婚姻關系的解除。協議離婚的前提是能夠確定雙方均一致愿意離婚。如果出現反對的一方,協議離婚將無法進行。根據寧波離婚律師的經驗來看,有種情況需要當事人格外注意:—方雖聲稱希望離婚,但實際是為了麻痹對方。利用協議的過程,暗中轉移財產、創造各種可以帶來訴訟優勢的條件。如果出現這種情況、被蒙蔽的一方將可能非常被動。
二、子女撫養。無論協議離婚的雙方是否有未成年子女,在離婚協議書中都必須對此問題進行適當的表述。對于離婚時有未成年子女需要確定如何撫養的當事人來說需要在協議中進行明確。
三、離婚財產(包括債務)的處理。協議離婚的內容里容易在日后發生爭議的就是財產與債務問題。所以對于此部分內容的約定一定要細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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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根據法律的規定,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為六個月,也是從立案之日起計算。然而,普通程序有時候會被延長。甚至在法律上沒有最長的審限。因為法律規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由此可見,法官報請本院院長批律的,可以延長六個月。如此算下來就是一年的時間。當然,報請本院院長的次數被限制為"—次"。因為該條文緊跟著說了"還需要延長的",這就說明第二次延長應該亥報上級人民法院,不能再被本院院長了。然而,從該法律條文卻讀不出報上級法院到底應該是報給哪—級法院。是本院的上一級?還是所有比本院高級別的法院?法律既然沒有明確那么意味沒有具體哪一個上級法院的限制。同時,對于上報的次數也沒有限制。
雖然如此,但是根據寧波離婚律師根據多年的辦案經驗認為,起訴離婚案件極少出現無休止延長始終不結案的情況。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從立案至結案通常都能在一年內完成。 北侖專業婚姻家事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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