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向勞動者依法支付賠償金的情形,即“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該法條明確了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前提為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只有用人單位在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并解除或者終止了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遭遇勞務糾紛,天境星峰律師,是您堅實的法律后盾。溫州勞動糾紛投訴
勞動糾紛中常見關于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的情況: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及實際用工起止日期的證據,相關證據材料可參考確認勞動關系糾紛的舉證材料。舉證責任規定:①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因未簽訂勞動合同向其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應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已簽訂勞動合同、具有勞動合同性質的其他合同文件或因勞動者原因未能簽訂勞動合同;②勞動者為用人單位高管或者人力資源管理人員的,應就其是否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承擔舉證責任。舟山勞動糾紛案例面對勞務糾紛,天境星峰律師是您值得信賴的法律顧問。
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規制不正當競爭,而非限制人才在企業間的正常流動。實踐中,競業限制條款存在適用主體泛化等濫用現象。部分用人單位不區分勞動者是否屬于掌握本單位商業秘密、與知識產權相關保密事項的人員,無差別地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并約定高額違約金。勞動者往往囿于用人單位的優勢地位,無法拒絕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離職后進入有競爭關系的新用人單位,原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承擔高額違約金,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本案中,人民法院認定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即使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也無需承擔競業限制義務。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不僅要審理新用人單位與原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競爭關系,更要審理勞動者是否屬于應當承擔競業限制義務的人員,旗幟鮮明否定侵害勞動者自主擇業權的違法競業限制行為,暢通勞動力資源的社會性流動渠道。
案例:男職工在妻子生育子女后依法享受護理假——李某與某服飾公司勞動爭議案【基本案情】2021年5月5日,李某至某服飾公司從事攝影工作。因妻子待產,李某于2021年7月2日起回家陪產未再出勤。李某之子于2021年7月3日出生。2021年7月20日,李某回到某服飾公司繼續工作至2021年11月17日。2021年11月18日,李某至某服飾公司結算工資時發生分歧。李某向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某服飾公司支付護理假工資等請求。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終結案件審理。李某訴至人民法院。【裁判結果】審理法院認為,根據《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不少于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不少于十五天,假期視為出勤,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李某在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某服飾公司應當發放工資。審理法院支持李某要求某服飾公司支付十五天護理假工資等訴訟請求。上海天境星峰律師事務所,為勞務糾紛提供專業法律支持。
勞動者有哪些權利救濟途徑?協商、勞動監擦大隊投訴打12333、調解、仲裁、記者熱線等媒體曝光形式。仲裁庭是可以任意選擇的嗎?發生勞動糾紛要去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庭申請仲裁,如果勞動履行地與公司所在地不一致,到勞動履行地的仲裁庭申請,由于勞動糾紛屬于仲裁前置程序,所以不要去法院。《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上海天境星峰律師事務所,專業處理勞務糾紛,為您的權益保駕護航。南通律師勞動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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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有享受帶薪休假的權利,工作時間越長,年假時間越長,一般是5天。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如果公司一年工作年度沒有給員工安排年假的,應當支付員工應休未休年假的3倍工資,具體計算如下: 月工資收入÷21.75×300%×實際未休天數 員工換單位的年假計算: 年假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新入職之前連續工作不滿十二個月的,在新用人單位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新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溫州勞動糾紛投訴